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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(试行)

2017-09-05 09:12:03

概要:

         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,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其目的是激励高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、全面发展。按照江苏省财政厅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《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(暂行)》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
  第二条 凡我校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
  第三条 参评基本条件

  1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  2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院规章制度,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;

  3、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
  4、学习成绩优秀,获得本学年学校学业优秀奖学金三等奖(含三等奖)以上的学生;

  5、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并经学校困难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
 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。

 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

  1、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
  2、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,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并递交《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。

  3、各班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,在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学中,按照学业优秀等级的高低进行评选,在学业优秀等级相同的情况下,则按照困难等级进行评定。初审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,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材料报学院。

  4、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,实行等额评审,对学生相关材料进行整理,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,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总审核后,报校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,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将评审结果逐级报省教育厅。

 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。

 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后,将励志奖学金发放至学生手中,并签字确认,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
 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,要遵纪守法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刻苦学习,努力上进,全面提高自身素质。

 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由浦江学院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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